| 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张爱华(造纸厂)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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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县环保局 | |
案件名称:张爱华(造纸厂)涉嫌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张爱华(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
主要违法事实: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责令停产、停业;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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