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武汉市江夏区龙鑫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19-00115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案件名称:武汉市江夏区龙鑫建材经营部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武汉市江夏区龙鑫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王连军
主要违法事实:向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9年6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