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金义高(洗砂厂)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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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20-00189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
案件名称:金义高(洗砂厂)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金义高(洗砂厂)
法定代表人:金义高
主要违法事实: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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