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县生态环境局对李儒中行政处罚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4309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
案件名称:李儒中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李儒中
法定代表人:李儒中
主要违法事实: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伍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处罚日期:2020年9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