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县生态环境局对大冶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84333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
案件名称:大冶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大冶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宝玉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擅自倾倒固体废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处罚日期: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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