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1]阳0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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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21-00367 | 发布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1]阳092号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阳新县兴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义福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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