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阳5号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25-00277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机构 | 县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
案件名称:《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不罚〔2025〕阳5号
不予处罚名称:黄石华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被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已停止设备安装,并委托湖北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报告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为初次违法,满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不予处罚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
处罚日期:2025年9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