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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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qxj/2026-00032 | 发布日期 | 2026-03-19 | 发布机构 | 阳新县气象台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所属机构 | 县气象局 | |
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的通告
各企业主体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全县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告如下:
一、压实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主体责任
全县范围内安装防雷装置和升放气球的各企业主体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防雷安全年度检测和升放气球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雷装置主体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防雷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年度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防雷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防雷装置主体单位应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担任防雷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整改。
(四)防雷检测中介机构应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防雷检测业务,严禁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展防雷检测业务。
(五)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升放气球活动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严禁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及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违规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二、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遭受雷电灾害和升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阳新县气象局报告,并协助做好事故情况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咨询举报电话:0714-7598297
特此公告。
阳新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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