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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1-09 16:3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省、市要求,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合理有序利用,根据《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21〕14号)的试行情况,特制定《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关乎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运行实际情况,起草《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对《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等定义、部门及各镇(区)人民政府职责及原则等内容进行阐述,共八条。

第二章为农民建房选址和标准,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的“八不准”、宅基地建房规定标准面积、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等具体要求,共四条。

第三章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明确了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资格权“分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诸多具体条件,共六条。

第四章为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对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申请和审批办理各个流程从农民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分别详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共两条。

第五章为建设管理,明确了建房需按图施工,各镇(区)人民政府、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建、综合执法等工作部门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全流程中的管理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共三条。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镇(区)政府、镇(区)纪委监委、镇(区)综合执法部门等监督职责,以及村委会职责,共五条。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整改和处理的措施,共四条。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该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单位,共两条。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在《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21〕14号)的基础上修订,并对大冶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情况等借鉴学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4个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管理办法》修订讨论会,现场征求了县领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港镇、白沙镇、富池镇的意见,针对各相关部门及镇(区)反馈的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党组进行了讨论,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

单    位意    见采纳情况
县纪委监委建议: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各镇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接受镇(区)纪委监委监督。采纳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建议;1.第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2.第十三条第三项“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修改为“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经原户籍所在地证明确无住房”;3.第十六条修改为“夫妻双方已分户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已分户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与父母已分户的,均视为一户。”等采纳了第三条和第五条建议。其他建议因表述存在重复等原因未采纳。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无意见
县城市管理   执法局无意见
龙港镇建议:1.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修改为直接负责编制村庄规划;2.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将(一)节约集约原则与(四)集中高效原则进行合并,做为单独一段前置;3.第一章总则第八条:新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报原则;等20条建议。采纳了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建议。其他建议因存在表述重复、与镇区职责不一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依据等原因未采纳。
白沙镇无意见
富池镇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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