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城东新区4#、5#渠道整治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代招标公告)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2174 | 发布日期 | 2017-12-08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
项目编号:131-Zgc.2017-18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阳新县城东新区4#、5#渠道整治工程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 ,招标人为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阳新县城东新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4#渠:城北工业园内约1500米渠道疏浚及衬砌;5#渠:约3800米渠道疏浚及衬砌。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 2642.992784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15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 1 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施工图范围内的渠道整治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2.6 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如果有):无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含临时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工程师(含)及以上职称,五大员具有岗位证书,安全员还应具有安全考核证书(C 证)。
3.4 本工程不接受在“信用中国”列为被失信执行人或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投标。
3.5 投标人近3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36个月,以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为准,)至少承接过1项单价合同价款不低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渠道整治工程施工项目。
3.6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标人近3年平均利润大于0元(以提供的2014、2015、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近3年内新成立的企业须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
3.7 投标人应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为其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
3.8 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有限数量制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9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须注册成为黄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正式会员,取得交易密钥,交易密钥—湖北 CA 办理请查看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办理通知。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7 年 12月 8日至 2017 年12 月 13日 18:00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从“黄石市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方可参加资格预审文件。申请人未按本公告规定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预审时,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2月 29 日 9 时 00 分。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厅(阳新县熊家垴安置小区东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 其他要求
凡参加投标者,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注册网员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后方可付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未按本公告规定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其申请文件招标人将不予接收。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冯美昌
电 话: 18086316511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浦
电 话:18707179409
联 系 人:肖骜
电 话:15927352344
2017 年 12 月 8 日
备注: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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