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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城东新区纬十六路、东山北路、湖东新区大道中段人行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826 发布日期 2018-02-09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城东新区纬十六路、东山北路、湖东新区大道中段人行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阳新县城东新区纬十六路、东山北路、湖东新区大道中段人行道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131-Zgc.2018- 2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阳新县城东新区纬十六路、东山北路、湖东新区大道中段人行道工程 已由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相关文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阳新县新英亮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顺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阳新县城东新区、经济开发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道路、管线、排水工程(详见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约1800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240 日历天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 道路、管线、排水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其他: 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15年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专业贰 级以及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具有岗位证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安全员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2投标人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证明由投标人自行去检察院查询并出具查询证明,如有行贿犯罪记录作废标处理。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不接受在“信用中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在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投标前,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领取CA数字证书方可付费下载招标文件。

4.2 办理CA数字证书后,请于2018年2 月9 日至2018年2月14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和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 15日 9 时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两种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盘备份)与纸质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厅(阳新县熊家垴安置小区东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sztbzx.com)、阳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gov.cn)。

7.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阳新县新英亮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张家垴桔子园小区7号

联系人:邢太法

电话:13971775618

2.招标代理机构:湖北顺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阳新县陵园大道13号,住建局7楼

联系人:钟威

电话: 13972784844

邮编:435200

电子邮箱:hbsczb@yeah.net

账户:湖北顺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

账号:42001606936050006030

行号:105536700300

2018 年2月9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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