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综合农场双港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2-15695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机构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
招标编号: 131-2022GC-015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阳新县综合农场双港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阳新县综合农场学校,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拨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阳新县综合农场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阳新县城东新区
2.2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建筑高度16.5M,层高4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4740.7平方米,具体详见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2.3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849.805541万元
2.4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21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2年4月
2.5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阳新县综合农场双港学校教学综合楼工程全部内容,具体详见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2.6 其他: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操作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60个月)至少承担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84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不含临时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具有岗位证的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安全员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所有省内、外建筑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提供平台信息记录截图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未提供或查实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3.4依据《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建筑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的程序与方法(试行)》的通知(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7 号)、《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建筑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黄公共资源局发〔2018〕28 号),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招投标活动,有关条款详见招标文件。
3.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投标前,应当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并领取CA数字证书方可付费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办理通知》
4.2 办理CA数字证书后,请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7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阳新县工程建设电子交易平台(https://yxgcjs.hsztbzx.com/login),明确所投标段,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文件、施工图纸等。未按规定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 9 时 00 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黄石公告资源交易信息网、阳新县人民政府网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阳新县综合农场学校
地 址:阳新县综合农场
联 系 人:李远强
电 话:18772299997
招标代理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阳新县城东新区俞家湾路23号
联 系 人:李露
电 话:0714-7328828
2022年2月28日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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