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年产200万平方米单面线路板智能自动化技术改造生产线项目招标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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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1022 | 发布日期 | 2024-01-04 | 发布机构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
招标编号:ZYX-2024GC-1
本招标项目 年产200万平方米单面线路板智能自动化技术改造生产线项目 为 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7-420222-04-02-472896,项目业主为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城北工业园 。
建设规模: 新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生产车间,一条年产200万m2单面线路板智能自动化生产线,环境,安全等附属配套设备设施。建筑面积13000m2。
其他: / 。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
计划工期:2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4年2月 。
合同估算价: 约2058万元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五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60 个月)至少承担过一个类似建筑工程业绩(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不含临时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还应配备具有岗位证的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其中安全员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所有省内、外建筑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陆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提供平台信息记录截图并加盖公司公章,如未提供或查实不符合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3.4依据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印发的黄政数局发[2021]3号文《黄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试行)》,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实施招投标活动,有关条款详见招标文件。
3.5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R是、□否。
本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标书,招标文件与本招标公告同时在“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hsztbzx.com/)发布(见招标文件下载),凡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者,请于2024年01月04日至2024年01月09日17时30分前点击项目招标公告中的附件链接下载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及清单获取地址:详见附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4 年01月25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场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及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U 盘备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湖北省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楼评标一室(阳新县熊家垴安置小区东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2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现场验证(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须提供网络截图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官方机构证明)。
本次招标公告在 《黄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阳新县人民政府网》 (http://www.yx.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1.招标人:湖北中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塘堍路口
联 系 人:陈迪琼
电 话:13886485368
2.招标代理机构: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阳新县兴国镇熊家垴小区7栋
联 系 人:舒星
电 话:16607230211
2024年 01 月 04日
备注:1.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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