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全县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7006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全县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关于支持全县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县商贸服务业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
(一)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进限(进规)入统。
1.对新进限(进规)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分3次兑现,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1.5万元,第三年2万元。
2.对纳入商贸服务业统计定报的经营单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且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的,给予单个单位每年0.5万元的工作经费。经费拨付到镇(区)统计部门,根据定报经营单位报送数据增速情况分阶段兑现,若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则停止以上奖励。
(二)鼓励限上(规上)企业做大做强。
3.对有零售业务的限额以上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4%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8%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4.对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年销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销售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8%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2%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全县排名前10名,且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给予前3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5万元,第4至6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3万元,第7至10名每家经营贡献奖励1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
7.对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开展集中收银统计工作,在企业限额以上零售额达到标准,连续3年上报数据且年增幅超过10%的,根据企业集中收银工作情况,3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生产性企业主辅分离。
8.对生产性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运输、安装、包装、营销等非核心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所单独设立的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零售业2000万元、批发业6000万元),且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可在2年内给予其5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10.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自设立起3年内,由县财政部门对其新增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1.对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在符合工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需要自建办公用房的,按照用地规划可优先安排用地。设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省定为鼓励类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镇(区)及相关部门开展专项工作
12.对镇(区)当年新进一家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企业支持工作经费0.5万元;完成全年进限(进规)目标任务的另支持1万元;对组织实施专项工作的县级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商贸服务业专项工作的宣传、下乡调研、资料整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
三、专项资金的核定管理及使用方式
13.县政府设立500万元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企业向所在镇(区)提出申请,连同相关材料经所属镇(区)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推荐上报到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县统计局负责根据统计上报平台数据,核定出具各镇(区)所辖企业获得奖励的相关依据;
县商务局根据县统计局出具的核定结果,负责对镇区、相关部门的支持及商贸业企业奖励情况进行核准,提出支持及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县发改局根据县统计局出具的核定奖励依据,负责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情况进行核准,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审定结果及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的具体实施方案据实拨付。
对同时符合第3条和第4条奖励的企业,仅能奖励其中一项,具体奖励以企业申报为准。以上奖励的企业数据以统计上报平台数据为准。本实施办法印发后,原有县级商贸服务业奖励自行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