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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征求《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zfj/2021-00012 发布日期 2021-10-14 发布机构 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关于征求《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尊重广大市民意愿,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为广泛集中民智, 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布《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9月20日—2021年10月21日。

地址:阳新县城管执法局二楼禁鞭办(兴国大道89号)

邮编:435200

邮箱:493421322@qq.com

联系人:王立俊 

联系电话:18040621927

特此公告。

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禁放区域:阳新县中心城区(兴国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东界:下雉大道以西;南界:小南河以北;西界:G351以东;北界:兴富大道以南。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如需调整禁放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通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统一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生产、燃放或非法运输、储存、经营、携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民政、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告知、劝阻等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纳入宣传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应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应急、城管、环保、市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 在城区举行国家、地方大型庆典活动,需燃放礼花的,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使用电子鞭炮、电子礼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之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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