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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阳自林罚决字〔2021〕第6号)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2565 发布日期 2022-01-10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文件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所属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阳自林罚决字〔2021〕第6号)

被处罚人姓名:蔡召江

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因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采伐手续、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在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十组刘塘对面山相邻处滥伐林木41株;取土修路占用林地面积87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堪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图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异地补种滥伐林木41株2倍树木82株;

2. 责令限期补办林地初审手续;

3. 并处滥伐林木价值1146元3倍罚款3438.00元;

4. 并处占用林地874平方米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计43700. 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新县工商银行(账号: 180300040903500182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新县人民政府或者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论,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成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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