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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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2-62021 | 发布日期 | 2022-08-16 | 发布机构 | 县自来水公司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 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13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阳新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严格用水定 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 完善标准,利用价格杠杆强化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
保障合理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用水定额标准、用水户合理用水需求和城市用水总量指标,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 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我县城区非居民用水户基本用水需求。
减少用水浪费。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 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水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约用水,降低管网漏损等无效用水,促进节水减排。
提高用水效率。鼓励和引导用水户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鼓励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范围为我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纳入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按照国家、省、市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用水计划由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定额标准为主要依据,兼顾用户合理需求和我县节水目标制定,并作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水量分档依据。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户产量、生产经营规模、水平衡测试情况等变化及时调整。暂未颁布用水定额标准的,由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水户上年实际用水量及节约用水管理水平,综合核定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按年度下达,按月分解、考核,当月未用完的计划可结转到下月使用,年终清零。对因生产经营、事业发展所产生的超计划用水,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追加其用水计划。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的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用水计划(含)以内用水,第二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 5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水量为超用水计划 50%以上的用水。加价标准原则上为:第一档水量按县发改部门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收取水费(即不加价);第二、三档水量分别按县发改部门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1.5 倍、2倍收取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 (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二、三档水量分别按县发改部门制定的自来水价格标准的2 倍、3倍收取水费。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 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分月用水量为计量基础,以年度作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六)资金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收 费由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区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上缴县财政部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
(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节水改造、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支出。
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下达用水计划、确定计费周期;县水利部门做好自备水源用户用水有关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加价形成的收入资金进行管理;城区供水企业具体承担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代收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供水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将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情况、资金收支情况报县发改部门审阅。县节水行政主管要加强对辖区内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五、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2年8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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