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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0408 发布日期 2023-04-25 发布机构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结合阳新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完善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进一步规范各领域守信失信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三)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及公开范围和程序

(一)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在全国统一建立的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管理总体框架下,结合信用阳新建设实际,适当补充完善,形成阳新县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

(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归集各类信用信息数据至黄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三)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四)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黄石”网站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四、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规范守信激励对象的认定。各领域的守信激励对象(“红名单”)原则上按照全国和省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认定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根据职能和监管需要,自行制定并已施行的认定标准(规范)应对照国家或省级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出台并报县信用办,由县信用办再报至市信用办备案。

(二)健全守信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五、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三)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六、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一)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在全国统一建立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实际,适当补充完善,形成联合惩戒目录清单并保持动态更新,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二)确保过惩相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七、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或者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

(二)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主动提醒告知及快处机制,做好对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指导工作。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密切协同,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工作,按规范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书,确保企业失信信息修复一经申请、快速受理。

(三)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深入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

(一)认真梳理规范现行文件和措施。县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对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本行业领域、本地区内现行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即刻暂停执行无依据措施,并按照规范清理工作要求,扎实完成规范任务。

(二)建立工作台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失信约束措施台账,对本部门(单位)失信约束措施进行自查自纠。

(三)制定规范完善方案。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但仍需要保留的措施,措施制定部门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对有明确依据可继续保留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设置过渡期,在2021年底前按本意见要求对需要调整的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更新,过渡期后与本意见要求不符的一律废止。

(四)建立督导机制。对各部门各类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持续开展跟踪督导,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九、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二)强化追责问责。对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外违法违规记录、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以及不按标准和程序擅自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解读。鼓励各类媒体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倡导诚实守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政策,积极回应各界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阳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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