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实施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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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zfw/2023-00002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机构 | 县人民法院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所属机构 |
第一条 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我院决定试行案件受理费不预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1.原告涉企的案件(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除外);
2.标的额小于3.5万元的小额诉讼案件;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缓交的案件: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经审查可以不预交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应提供材料: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及立案相关材料;
2.申请流程: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由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收案人员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给予回复;对当事人提交的不预交申请,由立案窗口负责人审批,同意其不预交的,立案人员应在“湖北数字法院”-“案件受理费”模块中添加相关记录。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的后续处理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案件受理费:
1.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原告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再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
2.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原告败诉、部分胜诉或就裁判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知原告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协商,由承担案件受理费一方在文书送达前交纳;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通知应承担方交纳。
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撤诉处理或移送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申请书
附件2: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单
附件3:阳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申请书
申请人 | (签名或捺印) | 联系方式 | |
当事人 | 原告: 被告: | ||
告知 事项 | 1、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可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原告涉企的案件(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除外); (2)标的额小于3.5万元的小额诉讼案件;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案件: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经审查可以不预交的其他案件。 | ||
不预交 情形 | □(1) □(2) □(3) □(4) | ||
申请人承诺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不预交理由真实、有效,请人民法院同意我的申请。不预交申请批准后,如人民法院通知交费,我将按照要求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年 月 日 | |||
下列内容由法院工作人员填写 | |||
案号 | ( ) 鄂0222民初 号 | ||
审批 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单
(20XX)鄂0222民初XXXX号
XXX:
关于(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已作出XXX号判决,你方应交纳案件受理费XXX元。如双方当事人未在案件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你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以上费用。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收款账户户名:阳新县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新支行
收款账号:17170101040012981
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元)
注:如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本通知书不发生效力。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产生立为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纳入征信黑名单等法律后果。
附件3:
阳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作出 XXXX号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XX(写明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XXX元,期满仍未交纳,特移送贵局立案执行。
附:阳新县人民法院XXXX号裁判文书
移送人(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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