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名称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 000014349yx_zfw/2023-00002 发布日期 2023-05-08 发布机构 县人民法院
文号 文件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我院决定试行案件受理费不预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1.原告涉企的案件(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除外);

2.标的额小于3.5万元的小额诉讼案件;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缓交的案件: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经审查可以不预交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提供的材料及流程

1.应提供材料: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及立案相关材料;

2.申请流程: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由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收案人员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给予回复;对当事人提交的不预交申请,由立案窗口负责人审批,同意其不预交的,立案人员应在“湖北数字法院”-“案件受理费”模块中添加相关记录。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的后续处理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按照下列情形处理案件受理费:

1.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原告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再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

2.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原告败诉、部分胜诉或就裁判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通知原告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先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受理费进行协商,由承担案件受理费一方在文书送达前交纳;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通知应承担方交纳。

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撤诉处理或移送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申请书

附件2: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单

附件3:阳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不预交申请书

申请人

(签名或捺印)

联系方式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告知  事项

1、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可申请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

(1)原告涉企的案件(物业纠纷、信用卡纠纷除外);

(2)标的额小于3.5万元的小额诉讼案件;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案件: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经审查可以不预交的其他案件。

不预交  情形

□(1)      □(2)      □(3)      □(4)

申请人承诺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不预交理由真实、有效,请人民法院同意我的申请。不预交申请批准后,如人民法院通知交费,我将按照要求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下列内容由法院工作人员填写

案号

(   ) 鄂0222民初      号

审批

意见


备注



附件2:

阳新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单

(20XX)鄂0222民初XXXX号

XXX:

关于(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已作出XXX号判决,你方应交纳案件受理费XXX元。如双方当事人未在案件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你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纳以上费用。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收款账户户名:阳新县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新支行

收款账号:17170101040012981

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元)

注:如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本通知书不发生效力。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产生立为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纳入征信黑名单等法律后果。


附件3:

阳新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函

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作出 XXXX号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XX(写明当事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XXX元,期满仍未交纳,特移送贵局立案执行。

附:阳新县人民法院XXXX号裁判文书

移送人(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