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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梅家豪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34258 发布日期 2023-05-11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其他 所属机构

关于对梅家豪拒服兵役处理决定的通报

梅家豪,男,汉族, 身份证号:42022220000206****,阳新县城东新区人,大专往届毕业生。在2022年秋季征兵工作中,该同志按照征兵流程进行了网上报名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以及役前训练等程序,并在入伍前签订了《入伍承诺书》,于2022年9月经县征兵办批准入伍,送部队服役。

梅家豪入伍后,表现出对军营环境的极度不适应,思想消极,怕苦怕累,不愿接受部队纪律约束,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口头或书面提出离队申请。虽经所在部队及当地武装部和家人反复教育引导,该同志毫无悔改,不愿服役态度坚决,并表示只要离开部队愿意承担一切后果。鉴于梅家豪现实表现,经部队政治部门审查,决定对梅家豪作拒服兵役除名处理,退回原籍。

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北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和《关于印发<解决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梅家豪拒服兵役情况进行如下处罚:

1. 按照2022年阳新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30794元(阳新县202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5397元),当年5月3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镇(场、区)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退役军人事务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县各级政府机关、非营利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出国(境),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

4.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由县教育局负责实施;

5.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有效期为两年,由县信用办负责实施;

6.两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7.所在党团组织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阳新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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