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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阳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查询及处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41520 发布日期 2023-06-07 发布机构 县人民法院
文号 文件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阳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查询及处置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入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事项办理,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结合我县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将《阳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查询及处置机制的意见》发至各部门,望各部门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阳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查询及处置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深入推进省、市、县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事项办理,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规定,结合我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负责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等职责。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各相关单位协助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关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二、规范现场办理手续

管理人到各相关单位办理破产案件财产查询、解封及处置等业务时,需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管理人现场办理业务,需要破产企业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以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方式替代。各相关单位收到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场办理,若现场无法办理应向管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破产财产解封、查询及处置事项办理

(一)相关法院办理事项

1.便利管理人查询财产。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动产、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或与本院执行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获取与破产案件关联的破产企业财产信息。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于获取到以上结果反馈后二日内将相关财产情况告知管理人。

2.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办理债务人相关财产保全案件的法院收到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的通知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根据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函,将保全财产的处置权移交给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相关法院认为破产企业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依法不能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管理人或者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情况反馈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为避免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脱离管理人管控,相关法院在解除保全措施前,应当做好与破产受理法院及管理人的沟通和衔接工作。破产申请受理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按照原保全顺序恢复保全措施。

3.破产财产保全。为保障破产程序依法顺利进行,有关债务人的保全措施解除时,破产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诉讼程序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审理涉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在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案件恢复审理。

5.执行程序中止。办理与债务人相关执行案件的法院在收到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做分配,并将该价款及时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中止该财产的执行。

6.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中止执行的处理。相关法院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仍不中止执行程序的,破产受理法院可以请求该院的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仍未纠正的,报省高院予以协调。

(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事项

1.机动车查询业务办理。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至公安交警部门查询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辆情况时,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查询手续,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

2.机动车解除查封业务办理。破产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被相关单位依法查封,查封单位接到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解除查封业务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办理解除查封手续。

3.机动车解除抵押质押业务办理。破产企业名下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机动车,管理人交易车辆出售前,应当由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与抵押、质押权人共同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或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解押手续,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解押,无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到场办理。

4.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登记业务办理。管理人可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依法处分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的相关协议文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机动车转让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不再要求补办。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机动车,应当允许管理人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暂停办理车辆转让登记等相关业务的申请,限制办理一切相关业务。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上述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时扣押车辆,并通知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及时处理。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接收车辆。

(三)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事项

1.不动产查询业务办理。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至自然资源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破产企业名下土地、房产权属登记信息以及土地使用与规划等相关信息的,自然资源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依法履行查询手续,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

2.破产企业不动产被相关单位查封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管理人通知查封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到自然资源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解封业务的,自然资源部门应配合及时办结。

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管理人应当先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告。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配合办理出让手续,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转让。受让人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法人,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在不变更划拨土地性质情况进行实物分配或抵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管理人、受让人的转移登记申请以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裁定书及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为受让人办理国有划拨地性质、不动产权利人为受让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破产企业的建设工程,虽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完工但末竣工验收,或者长期烂尾在破产程序中复工续建完工,需要对该工程的规划、消防、人防、绿化、防雷、节能等开展有关专项验收的,应采取项目规划设计时的设计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如在施工期间因相关设计标准变更已实施了部分设计乃至施工变更,且现行标准宽于原有标准的,则按现行设计标准执行。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企业资料缺失或第三方(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选择房屋质量或消防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分别进行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鉴定合格的认定意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凭认定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房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可以要求管理人通过整改完善到位后再由住建部门出具合格认定意见书。

(四)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事项

1.登记信息以及动产查询业务办理。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破产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质押信息以及除车辆外其他动产抵押、查封等信息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依法履行查询手续,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

2.保全措施解除。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据原冻结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股权的冻结。

3.股东登记事项变更。根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需要办理破产重整企业股东登记事项变更,但因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采取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企业的登记机关协助解除注销质押登记。管理人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或修正案、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企业的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注销质押登记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质押权人。本条所称企业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五)金融机构办理事项

1.事项查询。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至银行查询破产企业的征信报告与开户清单的,银行应予以协助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管理人持前述身份证明材料至破产企业开户银行查询破产企业账户流水明细(包括历史账户和现存账户)的,破产企业开户银行应予以以协助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给管理人。

2.财产处置。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获得担保债权优先清偿或者取得相应补偿的情形下,及时注销抵押登记。鼓励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的买受人提供融资,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财产拍卖成功率。

3.账户解封和止付。金融机构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冻结法院的解除保全裁定书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金融机构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破产企业账户办理止付业务。

4.破产财产划转。金融机构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时将破产企业在该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应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得私自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六)税务部门办理事项

1.保全措施解除。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税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税务机关。

2.执行程序中止。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并将企业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3.保全措施恢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应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以上事项的办理单位职能、分工若有调整则相应的办理事项也同时调整,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职责,为管理人及时顺利高效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人民法院办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事项参照适用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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