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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yx_ggzyjyzx/2023-00031 发布日期 2023-06-29 发布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文号 文件分类 其他 所属机构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工作的通知

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了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解原则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模式,通过约谈、提供法律意见、召开协商会等方式,高效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纠纷,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调解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质疑、投诉可以进行调解:

(一)质疑、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

(二)质疑、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质疑、投诉不适合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

质疑阶段调解人员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股协调。投诉阶段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当事人参加,对复杂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法律专家、评审专家等一起参与调解工作。

四、调解方式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质疑、投诉,调解人员可以组织召开协商会,充分听取质疑、投诉人与被质疑、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也可以分别与质疑、投诉人和被质疑、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质疑、投诉人的合理诉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质疑、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质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质疑、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五、调解程序

(一)未正式受理的质疑、投诉。在下达质疑、投诉受理通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质疑、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质疑、投诉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质疑、投诉。质疑、投诉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质疑、投诉案件。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调解人员留存1份。质疑、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书面撤回质疑、投诉书,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或者终止质疑、投诉处理。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或举报。

六、调解时效

通过召开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的调解,调解牵头人要于调解前1个工作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下达质疑、投诉受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期限计入质疑、投诉处理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一)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的;

(四)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八、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调解工作,精心组织,选优配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在调解中,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行政裁决,不能影响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在质疑、投诉调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不得因调解工作向各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阳新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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