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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54568 发布日期 2023-07-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的通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加大对失信企业、人员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息共享力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以下称《备忘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以下称《办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院移交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列异)、列入黑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列严)。

二、联动内容

(一)对无法送达诉讼文件的企业列异。法院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无法送达诉讼文件的,及时将失联企业信息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该企业列异,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

(二)对民商类案件相关人员及涉案被判处刑罚人员列入黑名单。

1.民商案件中:(1)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上述五种情形,由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2.刑事案件中:(1)自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2)自然人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由法院将生效裁判文书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上述被判处刑罚的自然人,执行期满未逾5年应列入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由最高法院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享,不再由法院提供。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被判处刑罚人员及其涉及的市场主体列严。按照“依法依规、应列尽列”的原则,主要对应《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相关规定,以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有关条款,由法院将生效裁判文书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列严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进行公示。

三、工作流程

(一)移交。法院全面清理2021年来的无法送达诉讼文件、破产类案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自然人犯罪被判处刑罚人员、2021年9月1日后符合列严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于3月底前函告(附件1)并制作《诉讼文件无法送达企业清单》(见附件2)《破产类案件相关人员清单》(附件3)《被判处刑罚人员(涉市场主体)清单》(附件4),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电子件,一次性移交市场监部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判决生效后的法律文书,法院每月25日前,制作上述告知函及三个《清单》,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电子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二)列入。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由信用监管机构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黑名单。对拟列异的,由信用监管机构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按程序列异。对拟列严的,参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信用监管机构启动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并按规定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呈批作出列严决定,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

(三)联合惩戒。对被列异、列严的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行业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由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市场准入限制。

(四)移出。建立企业救济途径,市场监管部门在移出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经营异常名录时,应告知企业及时与法院联系。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将当事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与刑事处罚(包括附加刑)期限相协调,不得低于三年公示期,期间不予信用修复。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当事人,由列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办法》相关规定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限制期满撤销解禁黑名单的,由列入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监督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按程序撤销。

四、数据共享途径

建立企业信用送达共享机制,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通法院用户帐户,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实时交换相关数据共享信息,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进行联合惩戒。

五、协作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应明确对口联络机构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双方之间的列异、列入黑名单、列严工作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落实双方协作事项,及时沟通交流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刑事审判庭翁志雄,联系电话18971773457;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信用监管股童志成,联系电话13972805058。

附件:1.《诉讼文件无法送达企业清单》

2.《破产类案件相关人员清单》

3.《被判处刑罚人员(涉市场主体)清单》

阳新县市场监管局

阳新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阳新县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联合惩戒提示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县人民法院和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联动响应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本院近期判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清单移交贵局,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实行联合惩戒。

特此函告

阳新县人民法院(xxx中心)

2023年3月10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诉讼文件无法送达企业清单

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诉讼文件及文号

























附:送达记录

附件3

破产类案件相关人员清单

文书名称及文号


破产企业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相关人员姓名

原担任职务

身份证号






















附:生效裁判文书

附件4

被判处刑罚人员(涉市场主体)清单

文书名称及文号


被判处刑罚人员姓 名

身份证号

涉市场主体信用代码(名称)

























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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