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阳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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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fj/2023-00004 | 发布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所属机构 | 县司法局 |
各镇(场、区),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我局制定了《阳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流程图
阳新县司法局
2023年7月11日
阳新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局)受理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并对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镇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协助行政执法监督局受理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公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监督人员信息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
(一)处理本辖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件、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举报投诉人,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查并如实记录;
(三)向行政执法监督局反馈投诉举报的情况和问题;
(四)承办行政执法监督局交办的投诉举报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或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四)投诉举报人姓名、身份、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真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行为可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制定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四)对执法管辖争议的重要事项疏于职守、协调不力或者裁定错误的;
(五)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罚款指标的;
(六)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拒不改正的;
(七)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予移送的;
(八)组织、指派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九)拖延履行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判决和裁定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依照本制度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执法态度恶劣,野蛮、粗暴执法的;
(五)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六)刁难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理,或者对抵制、控告、检举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七)不依法开具法定票据、清单的;
(八)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挪用罚没财物的;
(九)擅自使用扣留物品或者疏于管理致使扣留财物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投诉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
(三)已被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四)依法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五)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
(六)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落实首问负责制,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办理程序:
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日内予以审查,并向投诉举报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初步核查需2人以上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经分析、研判,行政执法监督局还应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必须遵行客观真实,不得借机诬陷、诽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捏造事实,故意诬陷诽谤和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案件线索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由行政执法监督局处理。对于不履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履行,并将履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考核评价指标内容,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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