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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63290 发布日期 2023-08-29 发布机构 阳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综合政务 所属机构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惩戒的目的不在于永久地“抛  弃”失信主体,而在于鞭策其改过自新,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通过重塑信用来“回归”社会,并在整体上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为使企业正常参与资金争取、获得信贷、招投标、荣誉表彰、 生产经营等活动,助力“一个百强县、五个示范县”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 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 号)等精神,决定在全县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引导和帮助失信企业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文所称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提醒,是指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相关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以下统称“受行政处罚主体” )。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对于激发失信企业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为“ 一个百强县、五个示范县”建设、文明城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和全县流域综合治理等工作赋能。

3.按照“一处罚一告知”原则,有关单位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在末端标注“某某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内容,须同时对应出具《行政处罚信息信 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的信用修复提醒。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应同时送达受行政处罚主体。

4.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度、信息公示期限、公示网站、信用修复时间及方式等内容。

5.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文件,并确定信用修复告知提醒的模块,且要加强对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意识,明确行政处罚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对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编号建档,压实信用修复告知提醒责任。

6.在受行政处罚主体满足修复条件时,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主动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提醒企业进行信用修复,需要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审核确认的要及时办理,为受行政处罚主体提供温馨、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7.牵头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网站的发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机构进行培训,便于相关部门更好的服务受行政处罚主体。

8.加强部门协作,实行联合协作修复机制,让受行政处罚主体“进一家门,办多家事”。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各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湖北)”的 “协同交换”把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传递给具有修复功能的部门实现修复。具有修复功能部门间更应该实现信息交换,不得让当事人提供重复的修复材料。

9.失信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失信认定部门、信用主管部 门、信息使用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避免当事人逐个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10.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应按职责负责做好本领域告知制度的推广落实,确保失信主体数量降至最低。县信用办应加强对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附件 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样本)

2.信用修复主动告知书回执(样本)

阳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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