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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67830 发布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中共阳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 文件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网湖湿地管理区:

现将新修订的《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阳新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9日

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与扶持,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阳新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农业相关服务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主营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流通(含电商)型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商类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收入500万元以上。

5.农业相关服务型企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万元以上,年收入8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

(五)企业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上一年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转、用工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包括直接带动和间接带动)。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获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高等水平,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二)企业简介(500字左右);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会计报表由会计事务所盖骑缝章;

(六)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监管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税务部门查询的纳税信用等级;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八)镇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证明材料;

(九)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十)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企业以及法人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镇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各镇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正式行文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提出候选名单,报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审核。

(二)审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阳新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的企业,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  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优先享受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及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政策扶持,并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二条  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填报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由镇区人民政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开始的第四个年份。

第十四条 监测材料、程序及认定分别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后,取消其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2.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3.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4.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等材料,向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制定的《阳新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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