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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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ylbzj/2023-00009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综合政务 | 所属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序号 | 执法项目 类别 | 审核事项 名称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 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2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等相关证据资料。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 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6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医药服务和待遇保障股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等相关证据资料。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7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基金监管股 | 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
8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 案件调查报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记录等相关证据资料。 |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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