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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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5076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所属机构 | 县财政局 |
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代理机构委托行为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透选、指定等任何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按照要求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移交、质疑答复、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具体事项。代理费用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标准及收取金额情况。
二、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一)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五年。
(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专职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组织采购活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专职人员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不得以不正常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业务。
(三)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在代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建议其及时改正并留存相关记录。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切实让中小微企业在“政采贷”中享受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同企业、除政府合同外无需其他抵押、全流程线上0跑腿、一天放款等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
(五)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
(六)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加强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可以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测试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不断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阳新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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