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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30078 发布日期 2024-05-2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公安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县市场监管局各所、综合执法大队、直属单位,县公安局各派出所、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阳新县城市数字化基础建设工作,以及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工作要求,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对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5月20日-2023年6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比例

《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阳新县辖内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抽查内容及依据

主要对经阳新县市场监管局登记的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行为。

(一)《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外,不得利用居民住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餐饮、娱乐、洗染、宾馆、酒店、健身、废旧物资收购、网吧、培训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二)《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投诉、举报、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如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经法定机关依法确认为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或者不具备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阳新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四、抽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抽查对象由县局依托“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平台),从阳新县市场主体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由县局从各市场监管所(大队)有执法资质的人员中抽取,每个单位每项检查任务随机抽取不少于 2名。具体检查方式:

(一)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二)核对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询问了解或由企业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用电话拨打企业公示电话核对联系电话;要求企业现场打开邮箱,或者给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方式核对电子邮箱。

五、抽查结果处理

(一)对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实际经营活动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抽查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抓好检查落实,确保本次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时上报情况。请各单位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注意保存好现场图片和实地核查表等资料,于7月10日前将抽查结果录入系统,并将本次抽查检查记录表签名和检查图片报送至县局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股。

联系人:伍宏伟;联系电话:13971755427


附件:阳新县经营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核查名单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公安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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