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阳新县县直部门及乡镇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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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czj/2024-00032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所属机构 | 县财政局 |
各乡镇、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和《湖北省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版)》、《黄石市市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二版)》要求,现将《阳新县县直部门及乡镇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性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县财政局已批复的县直部门及乡镇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尚未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县直部门及乡镇,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细化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和信息统计。
附件:阳新县县直部门及乡镇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阳新县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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