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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16-02527 发布日期 2016-04-15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阳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根据《阳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阳政办发【2015】46号)文件,县人社局对其进行解读。
一、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哪些缴费标准?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如何补缴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在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选择12个缴费档次中的任一档次补缴;在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三、领取养老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三)在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四、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有什么变化?
答: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省和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进行了调整,对选择1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至每人每年6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五、基础养老金作了哪些调整?
答:国家和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作了相应的调整,一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由原来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70元;二是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调整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当您年满60周岁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70元+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1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和待遇对照表(单位:元、年)

个人年度缴费金额 财政年度补贴金额 缴费 年限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月 计 发 养 老 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总 计
100 30 15 1950 14 70 15 99
200 45 15 3675 26 70 15 111
300 45 15 5175 37 70 15 122
400 45 15 6675 48 70 15 133
500 60 15 8400 60 70 15 145
600 60 15 9900 71 70 15 156
700 60 15 11400 82 70 15 167
800 60 15 12900 93 70 15 178
900 60 15 14400 104 70 15 189
1000 60 15 15900 114 70 15 199
1500 60 15 23400 168 70 15 253
2000 60 15 30900 222 70 15 307
(注:以上按最低缴费15年计算,均未计算利息收入。)
如果您个人缴的越多,缴费年限越长,您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您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相应就越高。只要您的保险意识增强一点,您将老无所忧、安享晚年。

七、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需要哪些条件?如何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凡阳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正常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10个月确定。
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丧葬费:
(一)死亡后未及时上报,造成冒领养老金者;
(二)违反县政府殡葬管理政策的;
(三)从事非法活动致死的;
(四)服刑期间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之日起6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二)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

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跨地区转移?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可在两种制度间相互转移衔接,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参保人员领取多重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对重复领取待遇的要进行处理。对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继续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本人不退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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