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医保新办法下月起正式执行 相关部门就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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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2538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机构 | 黄石日报 王若梦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关乎民生冷暖。从职工到全民,都盼望退休后能够“病有所医”、安享晚年。7月1日,新的《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比是多少?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放宽了吗?本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医保卡是否真的可以互相使用?昨日,相关部门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新办法”亮点频闪
放宽使用范围、提高享受水平等
1999年11日3日,市政府颁发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黄政发〔1999〕52号),启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十三年后,市政府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3年1月9日出台了《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今年,我市对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经市政府常务会商议通过,印发了《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黄石政规〔2016〕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
相比2013年市政府印发的《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办法”不仅对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管理部门职能职责、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局部内容作了相应调整,还明确了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了医保待遇享受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压力、规范了医保基金结算和监管。
规范缴费基数和比例
个人缴费实施保底和封顶比例为2%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办法”对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进行具体规定,规范我市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范围和标准,确定职工医保费的具体金额。
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费的缴纳。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代扣代缴,按下列规定逐月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及300%实施保底和封顶,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人均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工资总额)与由本单位缴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人均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的缴纳:由个人按半年或一年的期限缴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8%。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缴费比例为10%。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放宽
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新办法”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镇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在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还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本人及其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如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放宽了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续(补)缴期限。为方便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新办法”将欠费续保、中断补缴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延长至6个月,凡在6个月内续缴或补缴的,均视为连续缴费,有利于参保人员连续享受待遇。
医保待遇享受水平提高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从200元至800元
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根据我市实际,具体设置标准如下: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定为:三级综合医疗机构800元、三级中医等专科医疗机构6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标准逐年调整。
同时,新办法规定了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减“二个目录”外、“二个目录”内乙类项目10个人自付、“二个目录”内甲乙类项目超限额标准等费用后,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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