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10月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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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2556 | 发布日期 | 2016-10-08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10月1日起,一批新规正式实施: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网约车司机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驾考“先学法规后付费”;微博、朋友圈发信息也不能任性,因为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公务员考试作弊永不录用;奶粉禁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在湖北,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将用重典治污;湖北物业新规对小区停车位和养狗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看全国:
审批新规:全面推进"五证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确保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部门核发统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
约车新规:网约车将带上“紧箍咒”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网约车准入条件、违规行为的处罚及管理做出修改,规定无证从事网约车经营将最高可罚三万元。此外,出租车"份子钱"也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驾考新规:驾考“先学法规后付费”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10月1日起施行。新大纲对部分车型的培训学时、驾考费用收费模式、培训里程等作出新调整。
新大纲规定,C1证和C2证的总学时分别为62学时和60学时,均比原来的要求少了10多个学时。
驾考将施行"先学法规后付费"模式。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前不交任何费用,学员科目一考试合格,并通过报名平台成功报名后,再选择班别并缴费。
此外,新大纲还指出,各准驾车型培训里程最低不得少于300公里,科目二和科目三可以一起考。
刑诉新规:微信朋友圈等电子数据可成为呈堂证供
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奶粉新规:奶粉禁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生产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都将参照药品管理,实行注册管理,并且严格限定申请人资质条件。
办法明确提出,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目前我国103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共有近2000个配方,个别企业甚至有180余个配方。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过多、过滥、配方制订随意,消费者选择困难的问题,办法要求,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
国考新规:公务员考试作弊将永不录用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文书新规:离婚案裁判文书不予公布
最高法新修订的《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也进一步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涉及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在现行规定中不予公开,而最新规定要求,应当在隐去"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后上网公开。
外卖新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施行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国家食药监局表示,将派出"神秘买家",他虽然不会给网店差评,但会给网店反馈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食品新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施行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通则一是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
法律新规:精神损害首次纳入非刑事司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车新规:车辆购置税征管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10月1日起施行。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删除"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办事新规: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相比于以前规定,公告简化了办理流程,将开具权限由原市税务机关改为县税务机关,下放了确认级次,减少了资料报送与办理层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确认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煤矿新规: 《煤矿安全规程》提高安全准入门槛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0月1日起实施。新规进一步提高了安全准入门槛,体现出严禁使用专用排瓦斯巷等五项重大变化。
看湖北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重典治污
10月1日起,国内首个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建立了湖北省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和"终身追究制",厘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改变了"多头治土"局面。《条例》还作了诸多体现湖北特色的制度安排,如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等。
高校可设岗位引科技人员兼职
《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科技人员兼职。
根据条例,企业可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委托项目、合作研究,以及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科技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另外,还可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大学生可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益团体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向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物业新规: 对养狗停车位做出规定
小区内烈性犬横行、停车位外销他人……这些发生在居民小区的闹心行为,将有法规约束。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对小区养犬、开餐馆、停车位销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新规规定,小区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变相销售。
针对小区内开设培训机构和私房菜馆的现象,新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新规还规定,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对饲养其他犬只的,携犬只出户应当束链牵引。
湖北试点征收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有机物排污费
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对湖北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上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排污费,不受现行排污费"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的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规定。目前,全国已有10余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湖北日报,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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