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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yx_zrzyhghj/2021-00753 发布日期 2021-11-20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一、会议解读

2021年11月18日,我县召开全县城区禁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副县长、公安局长诸建平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我县城区前期禁鞭工作情况,研判了城区"禁鞭"工作形势,与会单位县文创中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城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局、兴国镇、城东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围绕2022年元月1日起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部署,交流了工作推进情况并为下阶段工作提出建议。

诸建平指出,禁鞭工作事关群众安全、事关环境保护、事关城市文明,群众有呼声,发展有要求。针对“禁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诸建平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禁鞭”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共识扎实推进城区禁鞭工作;二是要强化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不仅要各司其职,也要做到整体联动,宣传上入脑入心见成效,组织上联手联动重合力;三是压实责任加速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做到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坚决打赢“禁鞭”工作攻坚战和持久战,为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示范县提供强有力支撑。

此次会议已组织县融媒体中心进行新闻宣传,进一步促进群众对“禁鞭”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二、《规定》起草背景说明

县委十四届十四次全会提出打造国家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打造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目标任务,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烟尘中含有大量NO₂、SO₂和颗粒物,是造成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同时,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爆炸声较大,据测定单个闪光雷爆炸时,其噪声至少在 130分贝以上,成为噪声公害。 加之燃放烟花爆竹形成的残片纸屑,严重影响环境卫生洁净。  

近年来,省内外许多地区相继实施区域禁放或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禁放的政策,在规定区域内禁止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售卖、燃放烟花爆竹等规定。今年7月9日,县公安局起草《阳新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明确从2022年元月1日零时起,在阳新县中心城区、四至为下雉大道-小南河以北-G351以东-兴富大道作为禁鞭区域。为实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法可依,县城管局起草《阳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拟请以县政府发文。

三、《规定》内容简述

1.属地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是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民政、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在规定区域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处罚款。

5.在规定区域内燃放、或在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

6.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确负责相应责任规定。

7.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参照《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执行。

8.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规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国家主席胡锦涛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6日;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3.《黄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3年8月20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五、意见征询采纳情况

意见征询情况:黄石市环境保护局阳新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意见。网上公开征询无意见。

采纳交运局提出的“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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