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名称 关于《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0645 发布日期 2022-01-04 发布机构 县住房保障中心
文号 文件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 县住建局

关于《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意图

我县自2008年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以来,十多年间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有效的改善了部分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十多年来,我县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一直未进行调整,公租房租金核减对象、核减方式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过于单一。在双港大道沿线500米范围内,我县集中新建了双港思源新村廉租房小区,双港二期廉租房小区和益民佳苑公租房小区,由于公、廉租房租金标准相差过大,同时十多年前配租的廉租房住户随着家庭条件改善,已不适用廉租房租金标准,导致公租房小区部分居民对此有一定意见。与此同时,部分因拆迁重新安置在公租房居住的原廉租房居民,一直上访要求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给公租房后期运营管理造成一定影响。

为更好的服务我县公租房承租对象,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单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建部办公厅等6部委办公厅(室)《关于报送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和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1〕43号)、《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等文件,参照黄石市和周边市县相关模式,起草了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施行后,一是可有效化解租金标准差距导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保障房小区社会公平、公正;二是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了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公租房小区规范化运营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县现行的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将要进行大幅度的整改,小区配套设施、人员等按照要求均要进行配备,现有租金收入难以支撑。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我单位将联合物价部门,根据各小区地段、环境、配套设施及周边商业、交通等因素,合理调整租金标准;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保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最重要的环节,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市政策,从而有利于规范我县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为公租房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运营服务。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七章39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审批、监管与责任、附则。其中: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对象作了限定。明确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人均保障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变化浮动幅度在10%(含10%)以内,计发基数不作调整。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主要对核减对象和核减方式、比例等作了规范。核减比例最高95%,最低20%。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单亲家庭等不同类型的家庭享有不同程度的核减比例。此外,承租人家庭成员拥有价格超过10万元家用汽车的,家庭成员中含有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中含有公司及盈利性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上年度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得核减租金。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作了规范。实行分档补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结合我县经济承受能力,为与低保低收入家庭拉开差距,暂将配租轮候家庭补贴比例设定为30%,今后如配租轮候压力仍然较大再做调整。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主要对申请条件审批程序进行明确。其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需同时具备5个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4个条件。申请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住房状况证明等8项材料。审批按照“两级审批、两级公示”程序办理,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初审,县住房保障中心复查和审批。时间分别为7个工作日,合计15个工作日。

第六章“监管与责任”,明确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金核减或租赁补贴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予以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限期退回补贴资金等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由纪委监委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为健全和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我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参照黄石市和周边市县相关模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社会救助中心等相关单位意见,并经过县住建局分管领导组织审议,上报政府常务会讨论。

四、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9日,十九届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送审稿。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