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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阳新县城区部分道路、社区命名(更名)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2-39442 发布日期 2022-05-26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所属机构 县民政局

《关于阳新县城区部分道路、社区命名(更名)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阳新县城区部分道路、社区命名 (更名)的通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

相关法律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章第十二条“(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令(第28号),第七条“(二)村民委会、居民委员会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相关工作流程及协调情况

道路、社区命名(更名)是一项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有相对严谨的工作要求。

1、相关镇区提出申请,经县地名和界线办实地调查,拟出初步意见;

2、由县人大、政协、县委办、公安局、交运局、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局等县直相关成员单位和兴国镇、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的地名专家代表对拟命名(更名)名称进行讨论,形成了二次意见稿;

3、在县政府网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社区名称更名1条、道路名称更名2条、新增道路名称105条的送审稿,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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