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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的 起草说明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yx_sfj/2023-00002 发布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文号 文件分类 经济建设 所属机构 县司法局

关于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的 起草说明解读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共提出101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其中第71项改革事项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要求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出台了《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助推高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阳办发〔2023〕2号),其中第54条,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落实县委县政府《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助推高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落地成效,着力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我县奋进全国百强县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我局现拟定《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5、《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助推高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阳办发〔2023〕2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月28日,县委县政府下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助推高质量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阳办发〔2023〕2号)后,县司法局牵头各部门启动了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机制的起草工作。经反复调查研究,参考其他市县的成功做法,同时向县财政局、县政数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招商中心、县金融办及县直各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修订完成《阳新县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3日向县直各部门征求意见,各单位都表示无意见。于2023年3月7日至3月22日期间在县政府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审议稿全文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范围和期限、补偿程序、保障与责任、附则五章内容。总则为一至四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概念、受理机关以及原则。受理范围和期限规定在第五条至第七条。补偿程序为第八条至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补偿救济程序的启动、核查及协商、调解、评估鉴定、补偿、终止、诉讼执行程序协调及备案等程序。保障与责任规定于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组织保障、资金保障、部门协作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附则为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除外规则和试行期限。

《实施办法》的制定,是我县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一次有力探索,具有一些创新亮点和做法。第一,通过设置非诉协商渠道,“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复议、诉讼等固有救济渠道外,重点规范诉前平等协商环节,有利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在补偿救济启动方面,设置多维启动模式,除可通过企业申请启动外,还创新增设两条政府端主动启动通道,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发现有关情形均可立即启动补偿救济协商程序,充分体现政府主动作为和诚信担当。第三,《实施办法》积极衔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明确补偿救济以平等协商方式开展,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积极衔接现有调解制度。同时,补偿救济的协商或调解不对企业诉权产生任何限制,双方均有权在协商过程中随时终止程序,衔接其他现有涉法救济渠道,充分保护了市场主体的诉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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