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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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thjj/2025-00014 | 发布日期 | 2025-01-13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所属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在《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21〕14号)的基础上修订,并对大冶市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情况等借鉴学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起草了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
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合理有序利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对《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等定义、部门及各镇(区)人民政府职责及原则等内容进行阐述,共八条。
第二章为农民建房选址和标准,明确了农村住房建设的“八不准”、宅基地建房规定标准面积、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等具体要求,共四条。
第三章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明确了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不予批准、资格权“分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诸多具体条件,共六条。
第四章为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对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申请和审批办理各个流程从农民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分别详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共两条。
第五章为建设管理,明确了建房需按图施工,各镇(区)人民政府、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建、综合执法等工作部门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全流程中的管理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共三条。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各镇(区)政府、镇(区)纪委监委、镇(区)综合执法部门等监督职责,以及村委会职责,共五条。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明确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整改和处理的措施,共四条。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该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单位,共两条。
四、施行时间
从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2日发布的《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阳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14-7322326
政策原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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