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实行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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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1-00311 | 发布日期 | 2011-09-21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政办发〔201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拟定的《关于对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对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
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6月16日)
对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实行强制检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政策,坚持标准,依法检定。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受益对象明确政策,自觉接受检定。
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是保证汽车安全行驶和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器具,它的指示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为了加强对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的强制检定工作,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一步维护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本县所辖单位和个人所属汽车的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均属强制检定范围,必须按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测试所的强制检定。
二、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的检定,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检定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检定周期为一年。为了使强制检定工作得到有力的推动,堵截少检和漏检,由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在车辆年审时进行现场强制检定,县交警大队予以支持配合。凡是没有计量检定合格证的车辆,不得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三、对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机动车速度表和汽车里程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四、检定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鄂价费字[1997]15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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