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阳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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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2-00137 | 发布日期 | 2012-03-26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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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阳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兴国城区范围内(包括城北工业园、城东新区)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专人负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管委)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对“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各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受理并处置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辖区内临街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经常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未落实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配合相关部门抓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城北工业园、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和考评等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保、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必须与县城管委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状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变更应及时改签责任状)。
社区临街门店、住户“门前三包”责任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签订,并负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城区临街出租门店“门前三包”责任状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负责签订,并负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第七条 “门前三包”管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单位应落实具体责任人,设立专(兼)职“门前三包”监督员,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对责任区内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门前三包”监督员要佩戴执勤袖章或标示牌,按照“门前三包”的标准执勤,并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以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两端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路沿石全部区域确定责任界限。包括责任单位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市场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产权人承担,社区(居委会)负责协调。
(五)停车场的门前三包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卫生:负责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无纸屑残渣、废弃包装物、瓜果皮核、明显痰迹等污水、污物;按要求配备果皮箱,庭院单位设置垃圾收集车;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并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或绿地内;墙面、门(橱)窗、广告无积尘破损;公共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清除责任区内墙面、电杆、行道树以及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涂写的垃圾广告。
(二)包绿化:负责维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门前行道树木、花坛、绿地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无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破坏花草及无占用绿地等行为,树木无乱牵、乱挂,绿化设施无破坏。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建(构)筑物外墙立面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以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卫设施等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制止和劝阻在责任区路面从事清洗、加工和散发广告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可采取自我保洁和委托保洁的方式进行清扫保洁。实行委托保洁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支付“门前三包”卫生费,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全天候清扫保洁。
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由县城管委组织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北工业园、城东新区管委会和兴国镇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评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并向社会公示。
考评办法和检查评比标准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检查评比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实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经县城管委办公室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四条 将“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机关、企事业单位量质化管理考核内容,并作单位年终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维护环境卫生、绿化成果、市容环境秩序的教育,培养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和责任意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城市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服从责任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县城管委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乡镇镇区道路两侧“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4日施行的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兴国城区“门前三包”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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