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名称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2-00167 发布日期 2012-08-30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发〔2012〕8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91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函[2011]79号)精神,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镇(管理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任务,把握政策,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依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把握政策界线,依法按规办事。

(一)时间安排

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按照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核发所有权证书。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委会代管;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镇(管理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镇(管理区)农民集体。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测资料和新获取的航摄资料,制作1:10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和地籍矢量图,作为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外业权属界址调查,实地勘测宗地界址边长和相邻宗地地物间距,经内业编辑形成数字地籍图。镇驻地及周边产业集中区域村庄调查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对于偏远山区和规模较小的自然村采用钢尺和手持激光测距仪,对所有界址边长进行实地丈量,运用几何图形法计算宗地面积;完成各宗地的权属调查、上图和建库。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按期完成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各镇(管理区)行政一把手、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阳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俞永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柯幸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镇(管理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目标,组织本辖区内各农民集体组织依法推举产生指界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实地指界、签字、盖章(印)等法律手续;并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通过协商、协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社会稳定。
(二)质量要求。各镇(管理区)必须强化责任,对本辖区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发证成果准确有效。调查的权属、出具的权属证明应真实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弄虚作假和篡改权属、发证成果。县国土资源局要负责对权属调查、调绘、测量、丈量成果进行内外业检查,检查通过后方可报县政府确权审批登记发证。
(三)目标考核。县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列入当年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年末根据进度实行奖惩。对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度迟缓、成果不合格、影响全县工作进度质量的,县政府将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镇(管理区)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保障。全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中发[2010]1号、国土资发[2011]60号、鄂土资发[2011]91号和黄政办函[2011]79号精神,纳入县财政预算,项目工作经费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五)宣传培训。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全面清理,又是一次对相关土地政策法规的全面宣传。制定培训方案,对参与此项工作的镇(管理区)、村、组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确保进度、质量和权属真实有效。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好电视、广播、专栏、报刊、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方式、时段等方面宣传到各镇(管理区)、街道、村、组,增强干部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征得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为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