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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3-00255 发布日期 2013-07-24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发〔2013〕8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阳新县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和《黄石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定额救助和门诊救助为辅,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是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
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贫困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地方财政从低保资金中按上年度支出总额的5%提取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上级拔入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五)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条 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工作经费按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3%提取,用于制证、制卡、入户调查、微机管理和聘请管理人员等费用支出,由县财政拨付。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享受了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
(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七)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七条 救助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对第六条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有慢性病、常见病需长期药物治疗的给予定额救助。
(五)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定量门诊救助。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鼓励本地医疗机构开设慈善门诊、慈善药店,为贫困群众提供优惠减免服务。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了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简称五类对象)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部分费用后,按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55%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享受了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五类对象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申请医中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采用医后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
2、五类对象当患有急性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气质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等7种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治疗的,采取医后救助方式,参照此类对象住院救助的标准给予救助。
3、农村五保对象在享受住院救助的同时,集中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定量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定量门诊救助,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分散五保对象个人资金账户上。
(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对象只对住院治疗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为: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报销部分费用后,按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的20%—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15000—30000元的救助对象,原则上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50000元的救助对象,原则上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10000元;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救助对象,原则上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12000元。
(三)定额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了抚恤定补的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等七类对象患以下需长期门诊治疗疾病的可申请定额救助:
(1)糖尿病(Ⅱ—Ⅲ期);
(2)高血压(Ⅱ—Ⅲ期);
(3)慢性肝炎(肝功能破坏者);
(4)冠心病;
(5)慢性肾炎;
(6)慢性胆囊炎、胆结石;
(7)慢性支气管炎并感染肺心病;
(8)妇科病(宫颈糜烂、子宫脱垂);
(9)重性精神病;
(10)脑血管意外合并瘫痪;
(11)帕金森症;
(12)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
(13)红斑狼疮;
(14)类风湿;
(15)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反映;
(16)急性脑中风;
(17)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18)风湿性心脏病。
定额救助标准为600—1000元/年,每年11月受理审批一次。
第十条 五类对象医中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对持有《阳新县社会救助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两参”人员定补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证》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均应提供如下优惠减免项目: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
(二)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200元)优惠10%;
(三)普通住院床位费在执行省物价局鄂价费〔2005〕24号文件价格的基础上优惠20%。
(四)常规药品按销售价优惠5%。
第四章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医中救助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一)五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凭《阳新县社会救助证》、《“三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两参”人员定补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证》在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定点医院查看证件,了解病情后,通过网络向县民政局代为申请;
(三)县民政局审核后批复;
(四)县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县民政局批复的救助标准,在救助额度内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五类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患七类重大疾病的门诊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对象住院治疗医疗救助均采用医后救助的方式,医后救助的程序为:救助对象向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病情证明、出院记录、医疗收费票据的原件(或医保局、合医办出具的补偿证明及收费票据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社区(村)初审后,报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审核。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门诊医疗救助卡发行数量,每年实施一次定额救助。
第十六条 审核确定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保险金;
(三)参加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超出各类社会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超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监管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管理和预测工作,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并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保证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救助。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目录用药、治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阳新县城乡贫困群众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阳政办发〔2009〕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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