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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4-00427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文件


阳政发〔2014〕8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符合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条件,在阳新县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机构进入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备案入库时应满足:
(一)持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一览表及资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或社保证明)等证件。首次备案需提供上述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网员证;
(三)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
(四)符合《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中中介机构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凡依法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预(概)算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人在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代理机构库中自行选定代理机构;预(概)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人可选择公开摸号、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分法遴选代理机构;预(概)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遴选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适合以遴选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项目(重点项目、技术难度高的项目、紧急情况项目、受天气和自然条件限制的项目、涉密项目等),招标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程序直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竞争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必须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
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由项目业主自行在代理库中选定。但项目立项计划文件与招标代理合同需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规范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接受其遴选申请:
(一)截至遴选之日,同时代理项目超过2个的(含2个);
(二)被投诉且正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调查的;
(三)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四)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五)财产被依法接管、冻结的;
(六)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有不良记录的;
(七)曾在遴选活动中有假借资质、恶意竞争等扰乱遴选秩序的行为被查处的;
(八)国土资源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
(九)其他违反《阳新县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考评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入选代理机构根据资质种类、资质级别和注册资本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动态管理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及时清退,对通过备案审查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及时递补入库。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公开摸号、随机抽取三种方法中的一种选取代理机构。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均应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后,在《中国黄石·招标与采购网》、《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媒体同步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遴选代理机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认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存档。
第十一条 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的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素质、经营活动状况、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纳税记录、财务会计状况、档案管理制度、优质服务体系、保密制度建设、类似项目经验等)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招标实施计划、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备案计划、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人员时间场地安排、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委员会组建、保密措施、公告中标公示定标及合同、情况报告书及资料移送、报告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遴选费用原则上应按省物价局规定由招标人与中选人各承担一半,招标人与中选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摸号法、随机抽取法遴选代理机构,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提出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后,发布遴选公告;
(二)抽取开始前,在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对参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身份进行验证,核对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由参选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签到的顺序抽取序列号;
(四)将参选招标代理机构对应的序列号放入抽签箱;
(五)由招标人抽出候选人(拟中选人),第一个被抽到的序列号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一候选人,第二个、第三个被抽到的序列号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六)现场核验抽签箱内序列号无误后,确认候选人并公示;
(七)发出中选通知书;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参选代理机构未按时派代表到达抽取现场的,或者所派代表身份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的,取消本次抽取资格。
采用随机抽取法遴选代理机构,应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系统中抽取3家代理机构,按抽取顺序排名分为第一候选人、第二候选人、第三候选人。如第一候选人按相关规定不必回避该项目代理工作的,即确定第一候选人中选,否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中选;如第一候选人放弃中选的,则确定第二候选人中选,依次类推。如抽取的3家机构均不满足上述要求,则重新抽取3家候选人,直到产生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为止。
第十六条 公开摸号和随机抽取确定的代理机构,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人与中选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遴选产生的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公示的候选人顺序依序确定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7日内,招标人应与中选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中选人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签合同。中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到达开标现场的授权委托人,不得更换、代替。否则,作不良行为记录并限制该公司参与代理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阳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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