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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5-00908 发布日期 2015-06-15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发〔2015〕3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阳新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阳新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从2015年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建设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同城待遇。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和并轨后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批;
县规划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批;
县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
县民政局(当地政府民政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的认定;
县物价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
县人社、审计、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向社会统一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创新保障模式,政府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以租为主,在满足租赁保障且房源供应充足的前提下,可拿出部分房源试行共有产权,也可按照承租人自愿的原则,对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试行共有产权,用于缓解建设资金压力,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
产权价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税费优惠幅度、土地价值、朝向、户型、座落、折旧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政府投资部分不得试行共有产权,单位投资部分可以试行共有产权,产权价格由县物价部门和产权单位共同确定,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至7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的异地建设资金;
(六)地方政府债券及金融机构贷款;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时将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资金特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公共租赁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从低征收。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取消户籍限制,在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具备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户口转入时间为准);
2、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或自有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D级);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低收入家庭或低于8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或自有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房的(D级);
2、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新就业职工应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5、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十八周岁,持有申请地城镇居住证三年以上,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不受收入、年龄、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单人家庭和无监护人的重大精神残疾家庭,由县民政部门按政策安置,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要结合住房保障实际需求情况,按照有序扩大保障范围的原则,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两房并轨后,住房保障、民政、镇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常态化,申请程序及部门职责不变。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产权产籍查询证明;
3、收入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住居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优抚、荣誉证书等证明。
6、新就业职工还应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按“两级审批,两榜公示”程序办理,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预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业务窗口书面申请预登记,并提供规定材料,登记完毕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交申请人住居所在地社区(村)。
(二)初审:社区(村)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社区(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申请资料和公示情况集中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民政、社区(村)等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合入户核查。
(四)公示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阳新县住房保障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六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待原签订的《阳新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批次和位次,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批次,在同批次轮候对象中,低保、老、弱、病、残等住房特困家庭优先轮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排在第二位轮候,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排在第三位轮候。
第二十六条 取得配租资格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配租住房;未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的房源。
第二十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病、残疾家庭、低保家庭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对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补贴资金按季发放。
(一)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补贴金额根据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差额补贴;补贴资金从中央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中筹集。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的原则实行先缴后补,低保家庭补贴75%的租金,低收入家庭补贴60%的租金,其他家庭不补贴;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补贴资金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安排,承租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补贴资金从中央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中筹集。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家庭的租赁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租;其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配租方案须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区位、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物价部门确定,租金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维修、设施设备更新和租赁补贴发放等支出。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应及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使用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租赁合同每三年签订一次。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对承租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年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按照规定的年检程序申请年度复核,并提供相关资料;对经年检已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停发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承租的住房,停发租赁补贴,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转借、转租、转让、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擅自装修而形成的附属物,腾退时不予补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损坏房屋或附属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
(四)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五)租赁期满前,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时,住房保障部门要为其安排3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缴纳,腾退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或由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无其他住房,退出有困难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及日常维修养护工作,运营管理及维修养护费用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费用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承租房内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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