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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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5-00921 | 发布日期 | 2015-11-02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发〔2015〕4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阳新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动全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县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能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领导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推进、重点突破、配套建设”的原则,牢固树立“控初期、灭小火、防大灾”的思想,全面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城乡整体抗御火灾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专(兼)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复合型消防力量体系,充分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就近、快速、人熟、地熟”等优势,快速控制初期火灾,并按照“打早、打小”的要求及时扑救,切实解决当前灭火救援任务点多线长面广与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
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分类
全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
镇(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下列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镇(区);
(二)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及历史文化名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区),及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镇(区);
(四)公安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超出距离最近的公安消防站责任区范围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二)政府兼职消防队
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确有困难的镇(区),可依托政府环卫洒水车改装组建政府兼职消防队。
(三)企业专职消防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均有困难的镇(区),可依托企业专职消防队负责辖区火灾扑救工作。
(四)保安员消防队
聘请有保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小区)应建立保安员消防队。
(五)志愿者消防队
镇(区)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志愿者消防队。
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各镇(区)应采取政府、企业、政企联合等灵活的建队模式,大力发展政府专(兼)职、企业专职消防队,确保达到“一镇一队”的基本要求。同时,积极鼓励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村委会、居委会等成立保安员、志愿者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建立,镇(区)专职消防员组成,承担辖区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政府兼职消防队由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建立,派出所民警和环卫所工作人员组成,平时承担环卫洒水工作,发生火灾时承担辖区火灾扑救,公安现役消防队到场后,为其灭火救援提供水源保障。
企业专职消防队由依法需要建立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企事业单位专职人员组成,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保安员消防队由各企事业单位或社区(小区)负责组织建立,保安人员组成,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内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志愿者消防队由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或社区(小区)负责组织建立,志愿消防人员组成,主要承担镇(区)、农村、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火灾预防、扑救和消防宣传以及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
(一)值班备勤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管理,并根据职业化的要求,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和全天候轮值班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休息休假权利。
政府兼职消防队由地方政府管理,实行轮值班制,白天正常工作,夜间轮流值班。轮值期间,确定负责人、司机等。
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为主,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保安员消防队以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为主,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且每班应保证至少2人在岗在位。
志愿者消防队由各志愿者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实行值班制度。
专(兼)职消防员、保安、志愿者在工作期间和执行任务时应当穿戴专职消防员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识。
(二)灭火救援
各镇(区)专(兼)职、企业专职、保安员、志愿者等多种形式消防队是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救援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针对偏远地区火灾,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下,由保安或志愿者消防队作为第一处置力量、政府专兼职或企业专职消防队作为第二处置力量、公安现役消防队作为第三处置力量,按照“由近及远、统一出动、梯次到达、顺序防控”的灭火要求,将火灾控制在初期、消灭在初期,确保火灾“灭得了、控得住”,防止小火酿成大灾。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
(一)场所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应设在辖区、单位内的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便捷地段,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其具体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1998-2012)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标准执行。
政府兼职消防队依托镇(区)环卫所办公场所或设在辖区交通便利的地段,设置相应的办公、值班、休息、器材装备仓库等功能用房和训练场地。
保安员消防队应依托单位值班室设立;志愿者消防队应依托企事业单位工会、党团组织以及社区警务室、村委会、居委会等设立。
(二)人员
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数量根据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且应设正、副队长各1名,至少2个班(组),每班(组)不应少于4人,即班(组)长1名、驾驶员1名、战斗员2名。镇(区)专(兼)职消防队中事业编制队员应不少于3人,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中正式职工应不少于5人,其他队员可采取合同制用工的形式进行补充。
政府兼职消防队充分依靠当地环卫部门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作为辅助,力量不足的可采取合同制用工的形式进行补充。
招聘专(兼)职消防员时,要以“本地化”为主,年龄、学历、身体条件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安消防部队退役士兵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专职消防员录用后,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再上岗。
保安由各地保安公司负责统一招聘、管理,各企事业单位直接与保安公司签订用人协议;志愿者由各镇(区)、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的人员组成,由其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三)经费
各镇(区)政府要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单位一线生产职工待遇进行保障。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工资水平,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工资。同时,要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
(四)装备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实际配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B/1998-2012)中有关标准执行。
政府兼职消防队除组装改建环卫洒水车作为洒水、消防两用车外,还应随车配备个人防护、灭火救援、火场照明等装备器材。
保安员、志愿者消防队应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消火栓扳手、强光照明灯等必要的灭火装备、器材。偏远地区的农村志愿者消防队还应配备不少于1台消防机动泵(消防机动泵应储存不小于3.0小时的燃油总量),战斗服不少于2套。
消防队的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不得擅自用于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灭火奖励
任何形式的消防队伍在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向被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县政府统一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行动中的损耗补偿经费以及政府兼职、企业专职、保安员以及志愿者消防队灭火奖励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资金。政府兼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灭火调集出动命令后,每成功处置一起火灾补贴2000元,其中1000元为补偿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1000元作为灭火奖金发至参与灭火救援行动的每个人;保安员消防队、志愿者消防队每成功处置一起火灾每人奖励100元。所有奖励在火灾发生后的20日内发放到位。
专(兼)职消防员、保安、志愿者在业务训练、应急救援以及执勤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有关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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