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非法交易和违法用地建设监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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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1937 | 发布日期 | 2016-03-07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政办发〔2016〕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非法交易和违法用地建设监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和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监管工作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协调各县直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
各镇(区)要建立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网格化监管责任机制,组织镇村干部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和责任。对发现的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行为要立即制止,依法处置。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的,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县城管委依法处置。切实做到对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制止、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二、县规划局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对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县城管执法局对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不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由县规划局认定后,依法查处,按程序强制拆除。
四、县国土局对全县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负有日常巡查和依法查处责任。全面落实各基层国土所的日常巡查、监管、制止、处罚、报告、抄告、通报制度。对发现的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制止无效、无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镇(区)和县政府报告。同时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上报县城管委,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通报当地镇(区),经县政府批准,由当地镇(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五、县住建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违法施工行为负责。要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对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改,予以处罚;对参与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建筑依法上报县城管委处理。
六、县供电公司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电手续、不予供电。接到县城管委或各镇(区)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停电、拆除供电设施。
七、县供水企业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水手续。接到县城管委或各镇(区)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停水、拆除自备井。
八、县公安局对查处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动中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受理查处国土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案件。
九、监察局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未准确核实情况、未立案查处的单位和个人,对土地非法交易、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制止无效但未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或者向县政府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附:阳新县加强土地非法交易和违法用地建设监管领导 小组名单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阳新县加强土地非法交易和违法用地建设
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汪国栋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姜 超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范 强 县政府副县长
杨永旺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周 峰 县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石小虎 县监察局局长
俞永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 昶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敬涛 县法院副院长
舒 斌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 杰 县住建局副局长
何仁松 县规划局副局长
喻家宏 县城市执法局副局长
李朝亮 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 虎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陈 颢 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局,俞永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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