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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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1947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政办函〔2016〕3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巩固我县露天采石场整治成果,从根本上改善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生权益,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利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办发〔2016〕25号)的通知精神,县委、县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黄石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办发〔2016〕25号)通知精神为依据,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
(二)统筹规划。立足“多规合一、整体勘查、规模开采、优质优用、集群发展、设施配套、安全环保”的发展思路,统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与结构。
(三)有利发展。彻底改变我县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通过“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达到矿山布局更加优化,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生态环境影响大幅降低的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有机结合。
(四)稳步推进。进一步巩固我县露天矿山整治成果,以《阳新县采石企业综合整治创建绿色矿山实施意见》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41号)要求为基础,严格按照全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的有关规定,采取疏堵结合、先整治后规范的办法,扎实稳妥推进。
二、目标任务
取缔、关闭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且资源保有量不能连续开采5年以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破坏生态环境的露天采石场。按照减量化目标,对露天采石场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打造非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根据全市统一要求,除水泥用矿山企业和非金属深加工等矿山企业外,所有露天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暂停延期。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露天采石场
四、整治对象
(一)对存在以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露天采石场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和未办理环评验收、林业用地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两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对以下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法达标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对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实施、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短期内无法整改的;
5、设计规模在10万吨/年以下(不包括10万吨/年和已整合企业)及两年内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对以下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露天采石场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基础性矿产资源规划,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4、被列入“五边三化”关闭计划的;
5、对资源保有量在500万吨以下、设计规模在10万吨/年以上(包括10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的。
(四)实施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对列为保留(含整合)的露天采石场,经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市县平台进行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
1、对2013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和整治工作的需要,原计划搬迁的矿山予以关闭,依据基础性矿产资源规划,原则上进行兼并重组,按公开招拍挂的要求进行有偿化处置;
2、凡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和资源保有量在1000万吨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矿山企业,纳入市县平台整合规范;
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为同一矿体的,整合为一个矿山;
4、除长江沿线镇区外,对一个地区分散存在多个开采且较为密集的,原则上进行整体兼并重组,走规模集团化发展路子,由新的重组企业合法生产;
5、与大矿邻近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整合的,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采取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方式,由大矿进行整合、兼并重组;
6、对资源保有量在500万吨以上、1000万吨以下,且相邻矿山的开采范围之间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进行整合,规范提升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以上。
五、工作步骤
(一)关停整顿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
1、实施关停。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太子镇和佳采石场“1·14”山体滑坡事件处置、全市露天矿山整顿关闭等工作的会议纪要》和市安委会《关于对全市露天矿山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黄安〔2016〕2号)文件要求,对全县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停产整顿,暂停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停止审批采石场复工复产,加大非法开采的巡查惩处力度,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宣传发动。召开全县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在电视台和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讲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方面造成的危害性,强化舆论氛围;深入矿山企业进行面对面宣传,使矿山业主认清露天采石场整治的必要性;各镇区要迅速召开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动员会,进一步明确整治的时间要求和具体方法,通过广泛宣传,为顺利推进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摸排核查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调查摸底。县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全县采石企业的总体布局、安全生产、开采规模、生态环境、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摸清情况,并报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为专项整治提供依据。
2、分类排队。根据调整摸底情况,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县露天采石场进行核实、分类排队,准确统计证照齐全、不全和无证具体名单,并结合我县近年来整治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县国土局结合我县实际,加强与市国土局的沟通衔接,认真做好我县基础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基础性矿产资源规划和露天采石场开采标准及本方案的规定,县指挥部办公室拿出指导性意见,由各镇场(区)明确关闭、整合及保留采石场初步名单,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再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安监、环保、水利、林业进行集中会审,最后确定关闭、整合、保留具体名单,并报市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审定。对确定为关闭的采石场予以公示,并限期关闭。
(四)整合重组阶段(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除县级重点企业配套的矿山企业外,全县保留(含整合)露天采石场以市级平台整合为主,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规范提升。市平台整合之外的保留矿山,由县级平台进行整合,严格按照全市露天采石场的开采标准进行整改提升。
(五)验收提升阶段(2016年8月)。对整合到市平台和保留的露天采石场,按照企业申请,镇区申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复工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全县所有露天采石场计划用6至10个月时间进行规范提升,实现开发规模化、加工环保化、产业精细化、利用综合化、产品高端化,促进非金属产业转型升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利益性强,也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统一。县政府成立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建华担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宛小林、副县长杨永旺任副指挥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见附件1)。
各镇场(区)是露天矿山关闭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恶劣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事件及其他群体性事件负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露天矿山整治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关停矿山的对象,完成每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强力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确保履责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协调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露天采石场关停、整合、保留计划,分期分批将关停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国土7325345、环保7314153、安监7322352、公安7337232),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整治关停期间,县指挥部将适时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同时,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会议制度,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通报整治关闭情况,适时召开指挥部成员联席会,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
(三)协调督办,强化问责。县指挥部成立6个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见附件2),对各镇场(区)露天采石场整顿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各督导检查组所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牵头单位要委派一名班子成员担任督导组组长,参与单位要明确一名干部参与督导检查组工作。各督导检查组要通过巡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镇场(区)开展整治工作的督办、检查、指导。各督导检查组每两周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办室提请县政府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责问责。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干扰或阻挠执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县政府将组织考核组对各镇场(区)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果纳入各镇场(区)和成员单位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附件:
1、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
附1: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
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组成人员名单
指 挥 长:王建华 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宛小林 县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
杨永旺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胡坤伟 县政府办副主任、矿管办主任
石小虎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张 德 县公安局政委
梁再华 县安监局局长
俞永佳 县国土局局长
尹清华 县发改局局长
杨立斌 县经信局局长
欧阳才华 县交运局局长
费 力 县财政局局长
肖绪明 县水利局局长
冯金安 县环保局局长
邢宏喜 县林业局局长
胡阳高 县工商局局长
程佑前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矿管办,胡坤伟同志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总工柯贤泰、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朝亮、县矿管办副主任倪文华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负责对不按开采设计执行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等进行排查认定;对关闭的露天采石场,按法定程序提请上级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负责编制基础性矿产资源规划;对关闭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权许可证;对新建露天采石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环保局:负责对符合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批,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批复的露天采石场组织环保竣工验收;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关闭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吊销或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县交运局:负责依法查处矿车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和采石码头无证经营行为。加强道路运输和码头航运监管,对矿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限、沿路抛洒等形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对露天采石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情况进行清查,组织评估矿山企业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情况;对随意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合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清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机械化石材开采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无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的新建机械化石材开采项目不予备案。
县经信局:负责技术改造露天采石场项目核准、备案工作,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县工商局:负责对被确定为关停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办理吊销或注销登记。
县财政局:负责对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安监、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需要委托中介单位进行评估核实的,安排专项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停止对取缔、关停的露天采石场提供民爆物品;对国土部门移交的非法开采案件依法予以受理和打击。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矿山负责人在整治关停工作中的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被取缔和关停的露天采石场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附2: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
督导检查组分组名单
督导检查组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负责镇区 |
第一组 | 县安监局 | 县交运局 | 富池镇、枫林镇 |
第二组 | 县矿管办 | 县经信局 | 黄颡口镇、韦源口镇 |
第三组 | 县环保局 | 县发改局 | 兴国镇、木港镇 |
第四组 | 县林业局 | 县工商局 | 陶港镇、城东新区、三溪镇 |
第五组 | 县水利局 | 县供电公司 | 经济开发区、军垦农场 |
第六组 | 县国土局 | 县公安局 | 龙港镇、洋港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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