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银行业“续保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1962 | 发布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政办函〔2016〕6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2016年血防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银行业“续保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阳新县银行业“续保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和《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银监局关于全省银行业贯彻落实“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要求的通知》(鄂金办发〔2015〕55号)文件精神,缓解阳新县中小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贫困户续贷资金压力,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县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续保贷”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为县域实体经济以及贫困户筹集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续贷资金的短期信贷金融服务项目。
第三条 “续保贷”项目由县政府引导,相关部门监管,县农商行具体承办,全县各银行机构共同参与运营。
第四条 成立县银行业“续保贷”项目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续保贷”项目的组织领导、运营协调。协调小组在县人行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行分管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指导县农商行专设续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续保贷”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县人行、银监办牵头,组织县农商行与全县各商业银行签订“续保贷”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并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备案,以确保“续保贷”项目顺利执行。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续保贷”项目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域内所有需要筹集贷款的对象,具体指依法在本县注册登记设立的中小企业,县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县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在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欠薪、偷漏税、欠税、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五)其他资格认定事项由县农商行负责具体解释。
第七条 贷款额度。单户申请的“续保贷”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内。
第八条 “续保贷”项目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续保贷”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贷款实际发生天数结算贷款利息。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续保贷”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对象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续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续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格初审。“续贷中心”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续保贷”项目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初审,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对象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对方,并发放《“续保贷”贷款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申请对象在接到《“续保贷”贷款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申请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及时完成所有续贷手续,并出具《续贷确认函》,承诺及时完成续贷并足额划转回“续贷中心”指定帐户。
(四)续贷见证。县金融办在《续贷确认函》上签章予以见证。
(五)贷款审批。“续贷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及时按简易程序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
(六)贷款发放。“续贷中心”通知申请对象开立账户及办理“续保贷”贷款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续贷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汇入续贷银行的指定账户。
(七)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或冻结,要及时通知“续贷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八)续贷与收回。续贷银行办理还贷操作后,须即时办理续贷业务,并及时将续贷资金划回至“续贷中心”的“续贷资金专户”。“续贷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续保贷”还贷。“续贷中心”足额收取相关利息。
(九)资料归档。“续保贷”贷款收回后,“续贷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续贷”的工作要求,确保续贷金融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续贷中心”要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续保贷”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续贷,并确保贷款对象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续保贷”项目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县农商行自行承担,协调小组要积极给予协调帮助化解风险。
第十三条 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续保贷”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续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调小组要及时对“续保贷”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况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未能按时归还“续保贷”资金、支付利息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外,列入“续保贷”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续保贷”项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