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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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1993 | 发布日期 | 2016-09-23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阳政办函〔2016〕11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新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阳新县露天采石场资源整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县露天采石场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战略为指导,以实现资源、环境、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为目的,严格执行长江生态保护政策,严格实施“五边三化”及城市景观保护,严格实施生态保护及恢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县域内露天采石场进行整合,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现有露天采石场的整合,实现安全开采、合理开发、优质优用、规模经营。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整合后的露天建筑用石料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500万吨/年,矿区内的资源储量不得低于20年的服务年限,深加工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推动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延伸非金属精深加工链,提高附加值,力争辖区内露天采石场数量压减至现有三分之一左右。
三、整合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长江生态保护,“五边三化”、城市景观保护及生态红线的要求,合理保留和设置矿业权。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属地镇区为工作主体,通过规划引领,总量控制,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对现有露天采石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
(三)依据政策,公开公正。凡符合参与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露天采石场一律纳入整合和重组范围,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统筹兼顾,稳妥推进。以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五)以大兼小,以优并劣。根据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兼并、重组,以规模大、条件好、效益高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企业为主体,整合其它矿山。
四、整合范围
全县露天开采的采石场,含建筑石料灰岩、冶金溶剂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等其它建筑用碎石露天矿山。
凡是“五边”区域可视范围内的应当关闭退出或限期关闭退出;在城市规划区和城市风景区可视范围内,不得开山采石,破坏自然景观,对现有采石场应当关闭退出。长江沿线可视范围内不设置矿权,且该范围内的采石场必须关闭退出;对当地现有已建水泥深加工且规范开采的采石场(水泥生产)作为过渡性开采矿山,限期、限量实施逐步退出。坚决不能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和自然保护区周边设置矿区,不能破坏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地和防洪保护带,达不到条件的,予以关闭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参加资源整合:
(一)一个矿区(一个山头)设置多个采矿权的;
(二)现有矿界不能满足修上山公路、“削顶”或“阶梯开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以及矿界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与铁路、公路、电力等重要附属设施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矿区内有可供开采资源,但储量不能满足产能建设标准的;
(五)“五边”区域内矿产开采未形成规范台阶,未实施复绿,影响自然景观的(不含已建水泥深加工且规范开采的采石场);
(六)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效益差的矿山。
五、整合方案
全县露天矿山资源整合后计划保留采矿权21个,具体如下:
(一)韦源口镇
该镇辖区内现有采矿权4个,分别是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下纬山石灰石矿、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北峰山砂页岩矿、黄石市宏瑞钙业有限公司、阳新县方顺石料厂,整合后拟保留采矿权3个。
(二)黄颡口镇
该镇辖区内共有采矿权9个,分别是唯益石业有限公司、鑫磊建材厂、娲石股份有限公司余家山采石厂、江常勤利采石厂、青龙石材厂、军山矿业有限公司、洪强矿业有限公司、湖北顺海建材有限公司、金誉欣矿业有限公司,整合后拟保留采矿权4个。
(三)富池镇
该镇辖区内共有采矿权13个,分别是华新骨料(阳新)有限公司、娲石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矿、阳新县富池镇袁广村石材厂、阳新县金峰石材有限公司、沙村建材厂第二采石厂、圣元石材厂、阳新县富池镇沙村建材厂、王曙建材厂、阳新县永春采石有限公司、丰山村新屋下采石厂、阳新县富池镇良畈采石厂、中建三局阳新建材有限公司、夏家山建材厂,整合后拟保留采矿权7家(其中夏家山建材厂整合黄颡口镇余家山采石厂)。
(四)枫林镇
该镇辖区内共有采矿权3个,分别是大畈采石厂、富丰采石厂、林丰采石厂,拟保留采矿权1个,矿区调整到网湖湿地实验区以外。
(五)木港镇、兴国镇
两镇露天采石场主要集中在兴国镇七里岗和木港镇田畈等地,区内共有采矿权5个,分别是七里岗村采石一厂、七里岗村采石二厂、泉波村下谢采石厂、田畈村盆山碎石厂、东山宏发采石厂,由于该区矿山处在阳新城郊,与杭瑞高速连接线较近,相邻采石场安全距离不足,拟对以上五个矿权进行整合,保留1个矿权,矿区调整到非“五边”可视范围。
(六)经济开发区
该区内共有采矿权3个,分别是银山瑞华采石厂、滑石东山采石厂、盛发粉业,该区距城区及工业园区较近,拟对以上矿权进行整合,保留1个矿权,矿区调整到非“五边”区域可视范围。
(七)陶港镇
该镇辖区内共有采矿权1个,名为碧庄村黄金山采石厂,该矿区资源丰富,且不在“五边”可视范围,拟予以保留,并作为资源整合主体。
(八)军垦农场
该区域内现有采矿权3个,分别是龙泉洞二采石厂、石龙山碎石厂、率州吴氏大采石厂,以上三家企业均在“五边”可视范围,且与周边居民安全距离不足,因阳新县三磊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原料的需要,拟对以上三个矿权进行整合,保留1个矿权,矿区调整到非“五边”可视范围。
(九)龙港镇
该镇现有矿权2个,分别是阳辛村采石厂、凉头采石厂,整合后拟保留1个矿权,满足龙港、洋港两地建设需求。
(十)三溪镇
该镇辖区内现有矿权2个,分别是锴峰石业有限公司、高桥村王家庄采石厂,整合后拟保留1个矿权,矿区调整到非“五边”可视范围。
2013年以来,因项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原计划搬迁的露天采石场,原则上由各镇(区)纳入辖区内资源整合对象或在拟迁入地(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按本方案要求进行资源整合。
六、实施步骤
整合工作分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三个阶段进行,到2016年12月底结束。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31日)。由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安监、环保、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充分调查论证,编制采石场整合初步方案。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30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镇区,对整合方案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各镇区总体整合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各镇区根据总体整合计划,拿出具体整合方案,确定保留名单、整合主体、开发地点,划定矿区范围,明确整合措施、实施步骤、保障措施,报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再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最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0月1日—2016年12月底)。在县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相关镇区为露天矿山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据批准实施的整合方案,由整合主体企业办理变更矿区范围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复绿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等,依法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镇(区)政府是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整合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成立由镇长任组长的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方案制订、社会矛盾化解、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辖区内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国土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编制并组织实施露天矿山恢复治理,对整合后保留的矿山企业用地予以支持,对被整合的矿山应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安监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交通部门负责码头的规划布点和临时码头的设立;
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矿业权价款的入库,并会同国土部门做好退款、退费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地税、国税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石企业征缴税收和规费;
公安部门负责对资源整合矿山民爆器材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根据矿山生产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关支持;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整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落实整合主体。各镇(区)政府要根据整合方案,确定具有实力的企业为整合主体,整合后,由整合主体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管理、统一销售,严禁以“承包”和“独立采区”等方式进行“假整合”,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关停。
(三)明确工作要求。注重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除本《方案》明确禁止开采的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采地点,原则上以参与整合的现有采矿权为基础,不增加新的开采点,可适当调整、扩大矿区范围。凡列入整合的采石企业必须按要求整合到位,成熟一家、启动一家,验收一家、复工一家。对没有整合到位的,冻结办理任何手续,直至关闭。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国土、安监、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时间审批。
(四)严格建设标准。重新整合规划的露天采石场现场考核得分必须达到《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见附件)80分以上,对保留的所有露天采石场在6个月内达到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对不达标的露天采石场予以关闭退出并负责生态修复。同时,严格执行复工验收程序,由企业申请,镇区申报,县政府组织国土、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露天采石场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再由县政府上报市级审批。另外,此次资源整合采取试点示范的办法进行,全县计划选定4家基础好、规模大、标准高、公信力强的企业先行先试,打造精品标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样板作用。
(五)加强督办落实。镇(区)要将整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务必将任务落实到矿、落实到人,保证时间节点。同时,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整合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评分表)
附:
黄石市露天采石场建设标准(评分表)
基本条件 | 分值 | 考核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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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办矿 | 8分 | |
(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证照齐全,合法经营,遵纪守法。 | 3 |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占用林地的,出具林地占用许可证,各证件合法有效,缺一证不得分。 |
(二)依法纳税、依规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了有关税费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 3 | 按规定缴存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地质环境备用金,有一项未缴清的,不得分。 |
(三)具有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专篇。 | 2 | 7个报告及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文件,缺一项不得分。 |
二、规范开采 * | 15分 | |
(一) 实行“削顶”式或“阶梯”式开采,按自上而下分水平开采、分台阶(分层)进行开采;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台阶(分层)高度、台阶坡面角需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 5 | 未实行“削顶”式或“阶梯”式开采,采用“山坡式”开采的,不得分;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台阶(分层)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二)终了边坡、边坡角等要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要建立并执行边坡检查管理制度;存在明显崩塌、滑坡征兆的边坡需实施监测和治理。 | 2 | 终了边坡、边坡角等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的,不得分;未建立并执行边坡检查管理制度的,扣1分;存在明显崩塌、滑坡征兆的边坡未实施监测和治理的,不得分。 |
(三) 露天采石场开采量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无超规模开采现象。 | 3 | 露天采石场开采量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有超能力生产现象的,不得分。 |
(四)布局合理。矿区按照开采设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矿石、废渣堆放有序,生产秩序井然,场地整洁。 | 3 | 矿区未按照开采设计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和加工设备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
(五)运输方式合理,开采技术先进,实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技术。 | 2 | 未按照设计采用公路运输或皮带运输的,不得分;采用扩壶爆破的,不得分。 |
三、环境保护 * | 15分 | |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制订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 1 | 无污染防治制度、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或有制度,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不得分。 |
(二)矿石破碎采用室内加工和湿法破碎;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有防坠、保洁措施;露天采石场爆破有防尘措施;矿区(加工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5 | 未采用室内加工和湿法破碎的,不得分;未落实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的,扣2分;运输道路不及时洒水保湿的,扣1分;运输车辆未采取防坠、保洁措施的,扣1分;爆破未采用水包封孔降尘的,扣1分;矿区(加工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PM10浓度控制在200微克/立方米,不得分。 |
(三)矿区建有截(排)水系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禁止随意排放。 | 3 | 露天采石场地表经流水不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不得分;生产、生活污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的,不得分。 |
(四)积极开展露天采石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无乱占河塘、田地堆放现象。未利用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25%以上。 | 3 | 未利用废弃物妥善处理90%以下的,不得分;废弃乱占河塘、田地的,不得分;废弃物堆放地未修建挡土墙的,扣2分;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不到25%以上的,扣1分。 |
(五)对噪声的机械设备,安装消声器或包扎吸声材料;夜间必须停止作业,包括外部运输作业;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和学校时严禁鸣笛。 | 2 | 对噪声的机械设备,不安装消声器或包扎吸声材料,矿区噪音超85分贝的,不得分;夜间作业,影响周边居民的,不得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区和学校时鸣笛的,不得分。 |
(六)实行微差爆破,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炸药量,降低爆破震动效应。 | 1 | 爆破地震效应对矿区附近的建筑、构筑物造成危害的,不得分; |
四、生态修复 * | 13分 | |
(一)露天采石场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各阶段中,制定有效的矿区植被恢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1 | 无矿区植被恢复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不得分。 |
(二)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实行生态修复的动态化,对已形成永久台阶开挖种植槽,进行填土绿化。 | 2 | 矿山开采未形成永久台阶的,不得分;永久台阶未开挖种植槽进行填土绿化的,不得分;治理不全面,进度慢的,扣2分。 |
(三)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期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 1 |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或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实施治理的,不得分。 |
(四)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其次复垦成经济用地。 | 2 | 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的,不得分;复垦地类不合理的,不得分。 |
(五)矿区环境优美,绿化树种搭配合理、长势良好,矿区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7 | 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不扣分;达到70%的,扣2分,达到60%的,扣4分;达到50%的,扣6分;50%以下的,不得分。 |
五、技术创新 | 5分 | |
(一)重视技改投入,发展生态经济,进行设备升级、生产工艺优化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优化。 | 3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发现一处扣1分。 |
(二)露天采石场企业每年计划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开采作业科技水平居区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 2 | 露天采石场企业每年计划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的,扣1分;开采作业科技水平达不到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的,扣1分。 |
六、安全生产 * | 20分 | |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严格实施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 2 | 未严格实施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未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扣1分。 |
(二)搞好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 2 | 未按时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的,扣1分;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扣1分。 |
(三)完善安全防范各类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加大火工器材的管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 2 | 无安全防范各类预案的,扣1分;火工器材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
(四)必须配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 2 | 未配备(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不得分 |
(五)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 2 | 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不得分。 |
(六)开采境界与公路、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达到法定安全距离;采石场矿界300米范围内不存在其他露天采石场、生产生活设施。 | 2 | 开采境界与公路、铁路、电力等重要设施未达到法定安全距离,不得分;矿界300米范围内存在其他露天采石场、生产生活设施的,不得分。 |
(七)按设计采取中深孔爆破,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凿岩安装捕尘装置,不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 2 | 采用湿式凿岩或干式凿岩但未安装捕尘装置的,扣1分;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扣1分。 |
(八)排土场按设计建设;排土作业按设计与规范进行。 | 1 | 排土场未按设计建设,排土作业未按设计与规范进行的,不得分。 |
(九)防排水系统符合开采设计和规范要求 | 1 | 防排水系统不符合开采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分。 |
(十)录入“两化”系统,并按要求排查整改隐患。 | 2 | 未录入“两化”系统,扣1分;隐患排查整改不合格,扣1分。 |
(十一)依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危害公告公示制度,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 2 | 职业危害因素未公告的,扣1分,未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1分。未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不得分。 |
七、规范管理 | 10分 | |
(一)实行企业法人代表人总负责,分管负责人分别负责责任制,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 2 | 无内部文件的,不得分;未实行法人负责的、无责任分工的,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健全。 | 2 | 无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上述5项内容不全面的,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三)实施储量动态管理,露天采石场管理原始记录规范,准确、及时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等有关报表、资源储量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 3 | 未建立储量台帐的,储量台帐不规范的,扣1分;不及时填报开发利用年报等报表的,扣1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扣1分。扣完为止。 |
(四)重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 3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八、和谐生产 | 14分 | |
(一)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 3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二)露天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 3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因开采引起环境、安全等重大信访事件的,不得分。 |
(三)与当地社区(村组)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参与矿区所在地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矿山企业与社区关系和谐。 | 4 | 以入股分红、出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出资缴纳矿区所在地居民社会保险、解决当地居民就业等方式积极投身矿区所在地社会事业建设的,由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四)企业应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 | 1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五)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 1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六)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文体生活丰富。 | 2 | 考核组酌情评分,取平均分。 |
说明:备注*号的为核心指标,凡得分小于本项总分90%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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