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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17-03011 发布日期 2017-01-12 发布机构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阳新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政办函〔2016〕13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印发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阳新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建立与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和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目标的实现,进一步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非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求实施雨污分流,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县8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力争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151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36号)
《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
《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
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50头≤生猪<500头(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50头(年出栏)、20头≤肉羊<100头(年出栏)、500只≤蛋禽<5000只(年存栏)、2000只≤肉禽<10000只(年出栏)。
3、禁止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或水域)。
4、限制养殖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5、适宜养殖区
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五、划分原则
坚持畜禽养殖“保护环境,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8、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六、禁止养殖区划分
1、人口集中区域
阳新城区和各镇、场、开发区的中心城镇和集镇的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内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王英水库、蔡贤水库以及各镇区、集镇、中心村的饮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以二级保护区的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重要生态功能区
网湖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长江阳新段、富河流域以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莲花湖湿地公园、七峰山森林公园边界向外延伸200米,以上区域都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其它区域
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以上划定的畜禽禁止养殖区内,除农户散养外,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及以上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以及所有规模的种畜禽场,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一律限期完成搬迁或关停。
七、限制养殖区划分
1、人口集中区域
阳新城区和各镇、场、开发区的城镇的建成区和规划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在限制养殖区外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对河道型、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它类型的饮用水源地划定限制养殖区域。将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生态功能区
网湖湿地保护区、长江阳新段、富河流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
4、交通要道
大广高速、杭瑞高速、黄阳公路、106国道、武九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边向外延伸500米,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5、工业功能区
阳新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滨江工业园区、黄石新港物流园区等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其它区域
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限制养殖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达标排放,并达到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该区域内现有养殖场(小区)要实施综合养分平衡管理计划,逐步实现养殖废弃物完全循环综合利用。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应依法搬迁或关停。
八、适宜养殖区划分
本方案中将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划定为适宜养殖区。
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该区域内养殖场(小区)进行综合养分平衡管理计划,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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